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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米1个月前39511浏览0评论

还有规划之中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14]将来也可能出现此类问题。

这是因为最有效的个人信息权保障方式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许可、备案、指导和惩罚等措施,来限制各种公私主体所实施的信息行为。[37]See Graham Greenleaf, Chinas Prop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Published in (2008) Privacy Laws Business International Newsletter Issues 91 and 92. [38]参见向楠:《公民信息泄露猖獗94.5%的人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青年报》2011年12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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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之前执法割据的乱局,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近几年,由于国内外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立法机关转而通过一些有关网络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立法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其二,个人信息权研究民强宪弱,也是由于宪法学研究的薄弱造成的,很多宪法学应当大力开展研究的领域常常乏人问津。此外,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其聚焦的都是几种比较极端的故意泄露行为,如违法出售、非法提供、窃取以及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等。这既容易导致犯罪记录的违规查询,也可能无法防止一些恶性犯罪的发生。

从宪法基本原理来说,某项权利一旦成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那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及时采取全面的保障措施加以落实。还有规划之中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14]将来也可能出现此类问题。(一)法律的备案审查权 设定法律的备案审查权之原则性规范为:其一,《宪法》第62条第3项之规定,即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后续事宜则参照前述第三步骤制定机关反馈意见、第四步骤审查终结与复议具体进行。其二,《立法法》第97条第3项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规定。改变或撤销其他法律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其被修改或废止,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之备案审查程序同样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进行。(二)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权 设定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权之原则性规范为:其一,《宪法》第67条第7项之规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原则性规范的授权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其被废止,故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该类立法的备案审查程序同样应依循《立法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之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和《立法法》第102条规定之由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备案审查程序而具体进行。前2处规定和第7处规定将该类立法的备案审查权显性地授予国务院,以改变或撤销形式的制裁措施来具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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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但其他立法备案审查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则通过显性授权、隐性授权,在事实上确立了复合型逐级立法备案审查制度。(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撤销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其被废止,故全国人大对该类立法的备案审查程序同样应依循《立法法》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而具体进行。其二,《立法法》第97条第1项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

但总体而言,相关研究对我国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立法备案审查的规范设定状况之界定是相对模糊的,特别是未能系统解读普遍适用于全国之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以至于在厘清立法备案审查的规范内涵上存在不少争议。第3处规定、第4处规定和第7处规定也将该类立法的备案审查权显性地授予所在省级政府,以改变或撤销形式的制裁措施来具体行使。因《宪法》第116条之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规定和《立法法》第75条第1款之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规定,则可在事实上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之一。其七,《立法法》第98条第4项之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事实上确立了以备案式主动审查为原则、以提出式被动审查为补充的备案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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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与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备案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所在省级人大可依据相关原则性规范的授权来具体行使。后类主体启动之审查则由该工作机构先进行实质审查而后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7条第2款就具体事宜予以了明确规定。

权限与程序作为立法监督的两个核心概念[16],对应至具体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建构即为审查的对象、审查的机关和审查的程序[2]之设计,则可以之为描述立法备案审查相关原则性规范的基本维度。这3处规定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备案审查权明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撤销形式的制裁措施来具体行使。其三,《立法法》第98条第1项之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定。(三)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权 1. 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备案审查权 设定该类立法的备案审查权之原则性规范为:其一,《宪法》第67条第8项之规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其中,有关立法备案审查的宪法性法律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或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建议启动审查,经秘书长同意后,由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其五,《宪法》第100条之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定。其二,《立法法》第97条第3项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后2处规定则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之备案审查权明确授予全国人大,以改变或撤销形式的制裁措施来具体行使。就权限而言,相关原则性规范针对不同位阶立法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备案审查权行使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两类主体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其三,《宪法》第62条第11项之规定,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国务院、省级政府基于执行机关的属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延伸,皆隐性地确证了其具体行使部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包括备案审查权在内之宪法监督权的正当性。制定机关决定不修改或者废止则进入复议环节,《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13条就具体事宜予以了明确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受理。第四,审查终结与复议。

国务院基于执行机关的属性,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延伸,皆隐性地确证了其具体行使部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包括备案审查权在内之宪法监督权的正当性。前2处规定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备案审查权隐性授予全国人大,以制定或修改的结果形式而实现自我审查。

故而,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备案审查权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就程序而言,相关原则性规范基于不同备案审查权行使机关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备案审查程序。

(一)法律的备案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备案审查程序是基于《立法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修改和废止程序,而依循《立法法》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具体进行的。其三,《宪法》第108条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规定。

其四,《立法法》第98条第2项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规定。备案审查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备案审查是以提升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目的,由我国普遍适用于全国之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所确认的,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对立法实现宪法监督的一种活动。《宪法》第85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规定则隐性地确证了国务院基于执行机关的属性,来具体行使部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包括备案审查权在内之宪法监督权的正当性。1. 提出式被动审查程序 依据《立法法》第99条第1、2款和第100条之规定而具体进行。

然这里的备案审查是否就是实质意义的备案审查权授予呢?《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2条、第13条之规定则在事实上限定了这种备案审查权授予,即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只是一种无制裁措施的程序性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实质性备案审查权仍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具体标准则为《立法法》第96条的5项规定

因此政治生活不乏混乱,甚至连楚登涅斯都开始向往更强有力的国王。申请者可以匿名,除非有特殊情况,任何公共机构都不得盘问请求查看公文者的身份或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第14条)。

例如2013年修改法律,增加了涉及欧盟事项的保密性,遭到了大众媒体的强烈批评。就积极的层面而言,信息是一种治理的资源,信息公开可以赋权(empower)私主体。